話說喺2019年11月11號朝早8點鐘左右,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旗下一架行緊5AX號路線嘅蘇州金龍KLQ6115GQ型巴士(#H17,MW-50-27),喺沿著新馬路去到大街路口旁邊過路處(人行橫道)嘅時候,車身揩到一架喺過路處載有紙皮嘅手推車,然後巴士車長有意無意咁不顧而去。事發經過被隨後架車入面嘅行車攝錄機錄低,後來被擺上社交媒體。
事件引起一部分澳門網民作出討論,部分人直指近年澳門公共巴士車長良莠不齊,甚至乎只為趕自己嘅時間而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被網民直接稱呼為「癲狗」。
另一方面亦有網民報料,單係過去一個月已經有十名「趕時間」嘅巴士車長被裁走。
而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37條「駕駛員遇行人時的處理方法」:
- 接近有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如該人行橫道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車輛通行或人、車通行,駕駛員即使獲准前進,亦應讓已開始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
- 接近有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如該人行橫道非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車輛通行,駕駛員應減速或於必要時停車,以便讓正在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
- 駕駛員轉向時應減速或於必要時應停車,以便讓正在其擬駛入的道路路口處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即使該處無人行橫道亦然。
因此有部分網民就認為公共巴士車長揸住架巴士穿過呢個過路處(人行橫道)嘅時候,似乎就有違第37條所要求嘅駕駛態度。
當然有網民認為,當時呢架載有紙皮嘅手推車出現喺行車道上面,係咪有相關嘅法律問題呢?
如果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68條「行人通行一般規定」嘅第2款所指,下列情況下,行人可以喺車行道上通行,但以唔影響車輛行駛為限:
- 按第70條第5款的規定橫過車行道;
- 無第1款所指途徑或不可能使用該等途徑時;
- 在禁止車輛通行的道路上;
- 在督導員引領下結隊步行,又或巡遊;
- 搬運因性質或尺寸而可能危及其他行人的物品時。
究竟當時呢架載有紙皮嘅手推車,是否符合上面5.嘅所指呢?可能係?
誰是誰非,深信都需要由澳門治安警察廳嘅專業警務人員解答。至於根據上載呢一段影片上社交媒體嘅仁兄所講,「新福利回覆電話給我説已傳召車長及內部處理事件,多謝大家關注」,應該起碼都會教育一下呢名巴士車長點樣可以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好啲。
不過作為一個職業司機,巴士車長絕對有責任謹慎駕駛以保障自己、巴士上嘅乘客、巴士周邊嘅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而喺道路上面發生任何碰撞或者揩擦,道德上或者禮貌上都應該停低了解一下啩?
Be the first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