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巴CALL LOAN 即係點?拖咗之後又會點?

此相片並非本文提及的「CALL LOAN」被拖走嘅小巴
純粹示意圖

雖然單新聞過咗一排,好似有少少攤凍咗,但唔代表件事已經完結。一眾小巴佬當然仲有排頭痕,但大家繼續「食花生」嘅同時,似乎都需要釐清返一啲事情。觀乎過去呢幾個星期仍然有唔少人搞唔清、甚至完全唔曉呢類財經嘢,趁呢個時候講解一吓。

首先還原基本步講返「資產借貸」嘅概念。買過樓嘅應該有啲了解,就係銀行對層樓估值幾多錢,然後就根據相關嘅規定,向買家批出貸款以完成交易。斷供的話銀行會收樓,然後以例如拍賣嘅方式轉售,即俗稱「銀主盤」。如果成交價高於業主嘅欠款 (正統啲叫法「未償還債務」或「未償付金額」,一般會講英文Outstanding amount ) ,銀行姑且「大步檻過」,但客觀條件當然係地產市道持續上升。如果好似近期咁跌市的話,銀行就要將差額撇賬。所以樓宇按揭契約 (Mortgage deed) 必定有條款寫明「當估值低於未償付金額,有權要求業主支付全部或部份差額,甚至全數繳清未償還債務」,此就為之「Call Loan」。

至於小巴 (與及的士) 嘅借貸操作原理同樓宇按揭大同小異。相信大家必定諗到「牌價」呢樣嘢。無錯,銀行 / 財務公司又的確係以「牌價」作為參考而衍生成為「資產估值」計算可以批出嘅貸款。亦同樣道理,當「牌價」下跌的話,財務機構嘅信貸風險隨之上升,亦有機會出現 Call Loan。
按:由於私家車(以至貨VAN、「五噸半」) 嘅借貸無所謂資產估值計算,所以無 Call Loan 只有「勾車」,所以私家車車會嘅嗰一套操作係唔適用於類比小巴及的士嘅借貸

簡單講舉例,車主A 响幾年前以 730萬買入一個小巴/的士牌,同銀行H申請到七成借款,即510萬,還款期分20年,每月供款 $26000。幾年後「牌價」大跌至得返300萬,車主A嘅Outstanding amount 430萬,出現130萬嘅「差價」,銀行H可以要求車主A响限期之內償付全數或部份嘅差價,甚至淘出430萬「贖會」。

好吧,大家必定想到的士小巴牌價早已跌至比高峰時嘅一半,即係理論上應該老早觸動到 Call Loan 警鐘,但點解又好似無 call 到?根據新聞報導嘅資料,財務機構近期嘅 Call Loan 甚至「勾車」乃因車主斷供甚至「著草」。言下之意,豈不是只要車主有一直「供會」就安然無恙?!

近期流傳「疑似」銀行「勾車」的倉庫的相片

理論上好似係,但根據我有睇過最少三間財務機構嘅小巴借貸合約,條文載明Call Loan 主導權 100% 响銀行 / 財務公司手上(當然仲有寫明根據金管局指引及要求云云)。但總之都係「鍾意 call 又得,唔 call 又得」,唔到「債仔」(車主) 過問。

只不過如果跟返金管局嘅要求,「牌價」持續下跌且跌穿唔少「車會」嘅 Outstanding amount,著實有需要 Call Loan。但最大嘅小巴牌「債仔」持有接近全港小巴總數 15% 嘅數量,一 CALL 隨時牽一髮動全身,甚至「蝴蝶效應導致大地震」,可能因此拖得就拖。

奈何有云「紙包唔住火」,更何況上市嘅「進智公交」(HKEX:00077) 每年兩次公佈業績時都會有列出所謂「牌價重估」,變相出現 Black & White「估值低於未償付債務」嘅鐵證,令到金融機構難再迴避問題,局住要採取行動。而月前有報導指馬氏家族出售多個物業套現,所謂時間實在太過巧合,難免令人聯想到 Call Loan 似乎係現在進行式。

進智公交 (HKEX:00077) 每次公佈業績都會列出牌價估值變化,唔係今時今日嘅事
(特登 CAP 2018年嘅業績公佈內頁,證明「持之以恆」好多年)

業界商會聲明「有準時供款就唔會Call Loan」,言下之意即係有車主曾經唔準時供款因而被 Call Loan。Call Loan 後如果車主無法如期繳付要求嘅金額,財務機構就可以視作有如斷供嘅「違約」,要求車主供出車輛停放地點,然後將之拖走至其租用嘅停車場存放,就係俗稱「財務勾車」。當然,斷供亦一樣會「勾車」。

銀行在「收樓」後會安排轉售,理論上「勾車」嘅小巴的士應該可以採取相同手法處置。不過,汽車價值從來都係隨時日下跌,更何況「牌價」有進智公交提供嘅鐵證,財務機構根本輸X硬。縱使每一宗的士/小巴借貸,車主不論自然人還是有限公司,都需要有最少一名自然人作擔保人,理論上財務機構可以向擔保人「追差價」,但「勾車」發生得即係事主已經無能為力,財務機構亦只能將車主連同擔保人清盤破產,接住將未能追收到嘅差價撥入呆壞賬而 close file。

「銀主盤」仲有齊法律依據俾銀行處理,但小巴、的士就……

況且,樓宇嘅「銀主盤」係有齊具法律效力嘅文件賦予財務機構在法定業權仍屬「債仔」之下全權處理,但小巴及的士呢?雖然貸款合約一樣有「全權接管」之類嘅字句,但就算好彩响牌費過期兩年內成功脫手,所有運輸署嘅表格都必須由「債仔」簽署,縱使財務機構點都會有一份車主早在買車時已簽署嘅 TD25 A及TD336A(的士過戶要填嘅申請表格) 或 TD25 + TD336B (小巴過戶用嘅表格),但如果有其他表格、文件,你認為「債仔」會合作嗎?

記得有網友提過「銀行過咗戶去自己度先」嘅意見。要知道咁做的話,銀行成為法律上於「抵押品」(勾咗嘅的士/小巴) 嘅擁有人,原有車主嘅所有債務責任因而可以一筆勾消,或變成一單更複雜嘅民事金錢糾紛案件訴訟。所以,已經毋須談及運輸署嘅行政程序根本唔容許銀行成為部小巴或的士嘅車主,亦睇到根本上對於財務機構嚟講係一個無辦法解決嘅 Deadlock ─ 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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