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向英格蘭地區公布使用巴士附例打擊滋擾行為嘅指引

巴士台啱啱就報道咗,英國政府推出新措施打擊公共交通工具上嘅噪音同埋滋擾行為,為咗畀地方當局瞭解到點樣實行呢個政策,英國政府為英格蘭地區發佈咗指引。

呢份關於使用附例打擊巴士上同埋巴士設施範圍內滋擾行為嘅指引,主要分做 2 大部分:

  • 畀英格蘭地方交通當局(local transport authorities,以下簡稱「LTA」)制定附例嘅「非法定」指引
  • 畀 LTA、巴士營辦商同埋佢哋嘅夥伴(包括警方)執行呢啲附例嘅「法定」指引

第 1 部分 – 制定巴士附例(非法定)

呢份「非法定」指引涉及《2025年巴士服務法案》(Bus Services Act 2025,以下簡稱《法案》)第 28 條同埋第 29 條,以及《運輸法》(Transport Act)第 144A 條同埋《1999年大倫敦管理局法》(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Act)第 244A 條所賦予嘅權力。

《法案》第 28 條賦予 LTA 新權力,可以制定附例嚟打擊巴士上同埋巴士相關處所內嘅反社會行為。《法案》第 29 條就賦予倫敦交通局(TfL)新權力,可以喺巴士上實施附例。

指引嘅內容包括:

  • 提供根據呢啲條文所制定嘅附例可以涵蓋邊啲範圍嘅例子
  • 解釋 LTA 點樣向英國國務大臣(交通事務)提交附例以供批准

呢份指引旨在畀 LTA 同埋 TfL 使用,並且協助佢哋嘅夥伴(包括巴士營辦商同埋當地警方)理解呢啲新附例。

呢份指引亦應該連同根據《運輸法》第 144D 條同埋《1999年大倫敦管理局法》第 244B 條新發布、關於由地方交通當局(LTA)同埋倫敦交通局(TfL)執法嘅法定指引一併閱讀。

簡介

《巴士服務法案》旨在透過令議會更容易設立新巴士服務,並且確保呢啲服務安全同無障礙,喺超過10年巴士乘搭人次下跌嘅情況下,協助建立同埋發展巴士網絡。

確保每個人——包括乘客同埋員工——喺使用交通網絡時感到安全同埋確實安全係至關重要嘅。英國交通部表示致力改善公眾喺交通網絡嘅個人安全同埋感到安全。呢個目標同英國政府「10年內將針對女性同埋女童嘅暴力行為(VAWG)減半並且嚴厲打擊反社會行為」嘅更廣泛願景相符。

正因如此,英格蘭政府獲引入額外權力,以確保所有 LTA 都能夠喺佢哋嘅巴士網絡上保障乘客安全。

背景

一眾「綜合管理當局」(combined authorities)同埋英格蘭政府進行討論之後,好快就清楚發現,以往容許地方當局實施巴士附例嘅現有權力並唔適用喺「綜合管理當局」。呢個情況對嗰啲無法好似其他交通模式咁,喺巴士上進行一致滋擾行為執法嘅管理局嚟講,構成咗重大問題。

因此,英格蘭政府已經將所有 LTA 納入《法案》嘅呢啲附例條文之內,以填補呢個漏洞。

咩係「反社會行為」?

LTA 可能會希望利用巴士附例嚟執法打擊「反社會行為」。「反社會行為」嘅法律定義已經喺《2014年反社會行為、罪案及警務法案》(Anti-Social Behaviour, Crime and Policing Act 2014)成文界定:

  • 已經造成、或好可能會造成任何人受騷擾、驚慌或困擾嘅行為
  • 就某人對住宅處所嘅佔用而言,足以對該人造成滋擾或煩擾嘅行為,或
  • 對任何人造成房屋相關滋擾或煩擾嘅行為。

以上嘅成文法定義,就巴士網絡而言係可以指:

  • 喺車輛或處所亂拋垃圾
  • 破壞巴士或相關設施(例如巴士站候車亭)
  • 喺車輛或巴士處所內使用電子煙(密閉空間已經禁止吸煙)
  • 喧鬧或具威脅嘅行為
  • 製造過量噪音,例如唔戴耳機/耳筒咁播放音樂或影片
  • 飲用酒精飲品

巴士同埋巴士相關處所係公眾共享空間,公眾喺呢啲地方理應調節自己嘅行為,以顧及所有其他使用者嘅舒適同埋安全。某啲行為可能會令普遍嘅人感到不快,或者喺某啲情況下會對個人以及其他人構成危險。

當發生呢種情況,乘客會感到唔舒服,喺某啲情況下更加會覺得唔安全。公眾依賴巴士網絡去返工、返學、參與休閒活動,佢哋有權期望喺呢啲旅程感到安全並且確實安全。

相關法例

呢啲權力嘅立法條文已經刊載喺經修訂嘅《2000年運輸法》第 144A 條,而對於倫敦地區,就刊載喺經修訂嘅《1999年 GLA 法案》第 244A 條。地方交通當局參閱指引以及各項法定條文嘅條款,可以確保擬議嘅附例係屬於規管範圍之內。

附例例子

草擬指引同埋整體政策嗰陣,用意係畀 LTA 喺點樣運用附例權力方面享有一定嘅靈活度。呢個做法部分係為咗確保 LTA 能夠處理轄區內可能出現嘅特定問題,同時亦確保附例唔會因為未能涵蓋最新趨勢或者科技而過時。

基於呢個原因,英格蘭政府選擇為 LTA 提供一啲預期會由唔同 LTA 涵蓋領域嘅附例例子,但並無提供一個盡列無遺嘅清單。而「巴士處所」應由每個地方交通當局喺附例中加以界定,以涵蓋當地基礎設施同埋營運環境。

  • 關於吸煙同埋使用電子煙:
    • 任何人都唔可以喺巴士上或者巴士處所內吸煙或者使用電子煙。
  • 關於飲用酒精飲品:
    • 任何人都唔可以喺巴士上或者巴士處所內飲用酒精飲品。
    • 任何人都唔可以處於醉酒狀態,以致唔適合留喺巴士上或巴士處所內。
    • 若獲授權人員合理咁相信某人處於唔適合留喺巴士上或巴士處所內嘅狀態,獲授權人員可以要求嗰個人離開或者禁止嗰個人進入。
    • 當局應該注意單憑醉酒狀態可能難以舉證。
    • 當局應該考慮增加輔助條文(例如針對未封口容器),並且以「接觸、教育、執法」(Engage, Educate, Enforce)嘅方針按「比例原則」實施。
  • 關於個人操守:
    • 任何人都唔可以喺巴士上或巴士處所內使用具威脅性、辱罵性、淫褻性或具攻擊性嘅語言,或作出具威脅性、辱罵性、淫褻性或具攻擊性嘅行為。
    • 任何人都唔可以故意損壞、污損、弄污或塗污任何巴士或者巴士處所。
    • 除咗喺為收集垃圾或者廢物而設嘅垃圾桶入面,任何人都唔可以喺巴士上或者巴士處所內棄置垃圾或者廢物。
    • 任何人都唔可以故意干擾巴士上或者巴士處所內任何其他人士嘅舒適或便利。

為一致咁釐清醉酒或者個人操守違規行為,獲授權人員應該評估整體表現,而唔係依賴單一因素,當中可以考慮以下因素、可觀察到嘅指標,包括:

  • 難以保持平衡(例如步履不穩、搖晃、需要扶助)
  • 口齒不清、語速減慢或者言語不清
  • 身上有強烈酒氣或者其他近期曾飲酒嘅證據
  • 協調能力減弱(例如掉落物品、難以使用入閘機或者電子設備)
  • 混亂或者迷失方向(例如無法回答簡單問題或者遵從指示)
  • 反覆無常、具攻擊性或者異常孤立嘅行為
  • 顯示個人無法照顧自身安全嘅行為(例如企得太靠近行人路邊緣、嘗試以唔安全方式上落車)

關於「煩擾」或「具攻擊性行為」,若有關行為相當可能會對「合理人」造成騷擾、驚恐或者困擾,就可能達到有關門檻。呢啲嘢可能包括以下性質嘅行為:

  • 具威脅性、辱罵性或侮辱性
  • 持續發生或者針對他人,從而干擾他人使用服務
  • 相當可能升級做騷亂、影響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例子可以包括:

  • 大聲播放音樂,達到干擾他人搭車嘅程度
  • 對員工或乘客使用辱罵性或者具攻擊性嘅語言
  • 令其他人感到受威脅或者唔安全嘅行為

獲授權人員應該考慮表面上嘅醉酒狀態係唔係有其他替代解釋,並且據此採取行動。獲授權人員嘅培訓應該確保佢哋意識到呢種可能性,並且考慮行為背後嘅潛在脆弱性同埋根本原因,例如藥物副作用或者需要醫療嘅病徵。

獲授權人員行動應該時刻平衡保障工作嘅考量同埋服務承諾,並且喺適當情況下,獲授權人員應尋求緊急服務部門(例如警方)嘅協助。

音樂與聲音

  • 使用巴士服務嘅任何人士,都唔可以為惹人煩擾而喺巴士上或巴士處所內唱歌或者使用任何樂器、物品或者器材嚟產生或播放聲音。
  • 獲授權或者持牌活動嘅豁免情況應該予以明確訂明,並且明確得到安排。

違禁物品

任何人都唔可以攜帶任何獲授權人員合理相信屬於危險或者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嘅物品上巴士或者進入巴士處所。

車費與車票

  • 任何人喺無有效車票或者無其他乘車憑證嘅情況下都唔可以乘搭巴士。
  • 任何人都唔可以塗改或者使用經塗改嘅車票或乘車憑證。

公眾宣傳

LTA 應該同當地社區進行諮詢,以確保切實回應乘客嘅訴求,並且喺提交附例以待批准之前,有助提高公眾對附例宗旨嘅認識。

如果 LTA 計劃執行附例,就必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乘客同埋廣大公眾知道附例嘅存在以及佢哋力求打擊嘅行為。呢個做法有助確保公眾了解對執行附例行為嘅期望,同時有助防止滋擾行為發生。

LTA 可以自行決定點樣提高公眾對附例嘅認識。相關活動可以包括:

  • 喺當地同埋社交媒體上開展提高意識嘅宣傳活動
  • 針對學校嘅定向通訊
  • 新聞報道
  • 同相關人士進行聚焦對話

第 2 部分 – 執行巴士附例(法定)

呢份法定指引涉及《2025年巴士服務法案》第 28 條同埋第 29 條。內容列明應該點樣執行附例,以確保既嚴謹又符合比例原則。指引旨在畀 LTA 以及夥伴(包括巴士營辦商同埋當地警方)使用。呢份法定指引應該連同關於 LTA 巴士附例涵蓋範圍嘅第 28 條同埋第 29 條嘅非法定指引一併閱讀。

執法方針

當 LTA 部署受過培訓嘅獲授權人員嚟針對滋擾行為執法時,強烈提倡採用「3E方法」(Three E’s method):

  • 接觸(Engage) —— 獲授權人員最初會透過同違例個人接觸,鼓勵對方自願遵守規定
  • 教育(Educate) —— 獲授權人員會向乘客告知附例內容,並強調唔遵守附例對其他乘客或者巴士服務本身可能造成嘅潛在影響
  • 執法(Enforce) —— 如果接觸同埋教育未能發揮作用,獲授權人員就可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fixed penalty notices,FPN),以確保合規,並且喺有需要嗰陣使用合理武力將嗰個人移離巴士或者巴士站,或者喺違反附例而必須使用合理武力嘅情況下採取行動

正如上文所講,執法當局被期望將執法同埋教育結合以期改變行為,因為呢個最終先至係最能令乘客受惠嘅結果。佢哋應該將對一致需求同埋保持具針對性以及合比例嘅執法方針取得平衡。盲目採取「零容忍」嘅方式發出FPN係難以達到呢個效果。

若執法行動會同違法行為之間違反比例原則就唔應該採取執法行動;執法行動亦可能更適合針對特定嘅問題黑點或者時段,而唔係喺成個地方當局轄區全面劃一實施。

執法當局應該將使用執法手段嘅原因傳達畀當地居民,並且闡明呢個做法將會點樣改善當地居民乘搭巴士去街。

任何情況下,執法都唔應該被視為一種「籌集收入」嘅手段。此外,至關重要嘅係 LTA 必須就發出 FPN 嘅原因保持透明,並且必須信納有關 FPN 係適當而且符合當時環境情況嘅比例原則。任何令人覺得執法活動係被刻意去產生收入嘅觀感,都好可能會破壞執法制度嘅合法性。

執法當局唔應該單獨咁看待執法制度。除咗採取執法行動外,執法當局亦應該旨在透過以下方式改善公共交通上嘅行為:

  • 清晰、設計良好嘅通訊,明確指出邊啲行為係唔可以接受,以及滋擾行為嘅後果
  • 教育關於滋擾行為同埋破壞公物對其他乘客造成影響

執法當局亦應該公開發布、推廣同埋解釋執法政策,以便公眾能夠理解執法方針。呢個應該包括以下詳情:

  • 會採取執法行動針對嘅違規行為
  • 每項違規行為嘅罰款水平(特別係喺有任何更改之後)
  • 發出 FPN 嘅安排(例如透過郵寄或者電子方式)
  • 針對未成年違法者嘅執法政策
  • 針對弱勢乘客嘅執法政策
  • 唔付款情況之下嘅申訴機制(如適用)
  • 上訴程序(如適用)
  • FPN 收益使用政策
  • 保留咩紀錄,以及點樣使用同執法行動相關嘅資料

執法當局亦可以選擇明確訂明關於不應發出 FPN 情況嘅政策。呢個可以包括因應年齡、殘疾或醫療狀況而屬於弱勢群體嘅違法者個案。

執法當局應該探討連同鄰近當局以及警隊同埋罪案專員採取一致同埋協作執法方針嘅好處。當局亦可能喺引入任何正式禁止規定之前,優先考慮撤銷默許許可(withdrawal of implied permission)係唔係已經足夠。

重點係應用巴士附例必須符合現行平等法例、公共部門平等責任(Public Sector Equality Duty)以及比例原則,而且獲授權人員必須接受過適當培訓。

獲授權人員

執法工作應由獲授權人員(例如交通安全主任(Travel Safe Officers)、交通安全及執法主任(Transport Safety & Enforcement Officers))同埋警務人員負責,若果有關權力獲當地相關總警司批准,亦可以包括社區支援警員(PCSO)。

好多情況下,地方當局經已備有透過社區安全認證計劃(CSAS)運作嘅團隊,喺呢個計劃之下,警務處長會將權力下放畀特定人員。CSAS 認證要求人員嘅身家背景審查(vetting)同埋培訓水平方面符合特定合規要求,並且確保根據呢個計劃行使執法權力嘅人員具備合適資格。

不過, CSAS 認證可能會為警隊同埋 LTA 帶嚟額外負擔同埋延誤,因此 LTA 無須取得 CSAS 認證亦可以執行附例。但佢哋必須確保自己係已經複製咗 CSAS 認證中嘅檢查同埋平衡機制,並信納已符合以下要求:

  • LTA 必須備有一套全面嘅投訴程序。
  • 僱員必須有能力有效執行獲賦予呢啲權力嘅職能。
  • 僱員必須接受足夠培訓以行使呢啲權力,包括任何法定培訓。呢項培訓應包括——但不限於——對以下事項嘅意識同理解:
    • 資料保護法例
    • 多元共融(diversity and social inclusion)
    • 風險評估同埋個人安全
    • 衝突管理同埋果斷技巧(conflict management and assertiveness)
    • 記錄證據
    • 針對女性同埋女童暴力行為嘅意識培訓

定額罰款通知書(FPN)

FPN 可以為執法當局提供一個有效並且顯眼嘅方式,以應對重犯者或者嗰啲喺執法人員要求下未有調節其行為嘅人士。呢個係為掟畀裁判法院進行檢控提供咗一個替代方案,但執法當局並無義務向涉嫌違法者提供繳交 FPN 嘅選項。

FPN 提供咗一個解除涉嫌違法者法律責任嘅選擇(意味着涉嫌違法者唔再需要就該特定違法行為去到法庭上受檢控)。涉嫌違法者可以選擇唔接受或者唔繳交 FPN,相反,佢哋可以選擇走去法庭上抗辯,不過,如果上庭後被定罪,佢哋會面臨潛在更高嘅罰款同埋留有刑事案底。

如果涉嫌違法者無繳交 FPN,執法當局會準備就原本嘅違法行為提出檢控——唔跟進未繳交嘅 FPN 會削弱作為執法工具嘅效用。

當局必須確保搜集到足以喺法庭上使用嘅充足證據。呢啲證據必須可靠而且可信,可以包括閉路電視(CCTV)或者隨身攝錄機嘅片段、證人詳細資料以及口供。

FPN 只應該喺為之而設嘅違法行為上使用,違反呢條規則乃屬違法執法,仲可能會喺有關案件透過法庭進行追究嗰陣,令對原本嘅違法行為作出檢控嗰陣衍生問題。

FPN 收益

執法活動絕對唔應該被視為一種「產生收入」嘅途徑。呢個可能會破壞執法嘅合法性,並會令執法喺鼓勵守法方面變得失效。

執法當局應該保留由所有已發出 FPN 所收取嘅罰款收益,而巴士附例違法行為嘅 FPN 收益應該用返落改善當地交通嘅措施,可以包括用喺執行附例或者公眾教育嘅開支。

FPN 限額已經刊載喺《2025年巴士服務法案》第 144E 條同埋 GLA 法案第 244C 條。根據現行法例規定,FPN 嘅最高金額上限設定喺 100 英鎊。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