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運作模式批給嘅澳門公共巴士服務合同,早喺2018年7月31號到期,不過澳門政府以自行短期續約嘅方式延長相關合同14個月,將相關合同嘅有效期延長到2019年10月31號。
其實喺10月18號嘅時候,澳門本土嘅傳媒曾經追問澳門當局究竟點樣處理合同到期嘅問題,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澳門有人戲稱佢叫「羅司」)當時就放風,指其實各方協調會議係未達成共識,總之澳門政府一星期後會又「自續」,同各巴士公司再短期續約14個月,服務內容不變,而澳門政府對2間巴士公司維持每年提供約10億澳門幣財政援助:
根據2019年10月28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辦公室公報嘅《第167/2019號行政命令》:
https://bo.io.gov.mo/bo/i/2019/43/ordem167_cn.asp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及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署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的批給合同修訂本及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批給合同修訂本。
澳門坊間對於澳門特區政府能夠喺現有合同批給到期日之前3日,公報澳門公共巴士服務合同到期日後仍然繼續,現時2間服務澳門嘅公共巴士營運商維持提供服務,應該都可以鬆一口氣。
只不過細心去睇一下呢一份澳門行政長官辦公室嘅公報,雖然刊登日期2019年10月28號,但其實呢一個行政命令早就喺10月18號已經由澳門行政長官崔世安簽發。
「羅司」喺10月18號向澳門當地傳媒話乜都未成事,背後究竟係隱瞞咗啲乜嘢呢?定係澳門特區政府真係貫徹一向「不議而決、不決而行」,將澳門公共巴士服務合同「快閃自續」呢?
大家要記住一個關鍵點:就係即使澳門交通事務局實質簽署合同續約嘅日期係10月29號,但最重要嘅一點係佢哋獲得授權、可以簽署呢一個續約嘅日期,係應該由行政長官批准佢哋行使權力嗰一日計起。
筆者作為半個澳門人,都有少許「樹熊叼樹葉」。
係囉,要和諧、要穩定、要搵錢,唔好同政府唱反調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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